2025年11月4日,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涡阳支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额30万元,保险期至2026年11月4日。11月25日,投保人意外身亡,公安机关证明为意外身故。继承人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死亡原因系心跳呼吸骤停,属猝死免责情形”拒赔,双方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大多数人会以为,有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理赔应顺理成章。但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中的“猝死免责”抗辩,使得常规思路走不通。网上查到的说法是,只要证明是意外死亡就能获赔,然而保险公司对死亡性质认定提出异议,此路也被堵死。
安徽瀛皖天静律师事务所的孙富强律师接手后,把这个问题拆成了两个独立的小问题:一是死亡性质如何认定,二是免责条款是否适用。之所以这样拆,是因为这两个问题是解决理赔纠纷的关键,只有明确死亡性质,判断免责条款能否使用,才能确定保险公司是否应赔付。
解决第一个问题,需要证明投保人的死亡属于意外而非猝死。孙富强律师迅速梳理保险单、公安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核心证据。庭审中,重点论证公安证明的法定效力,指出心跳呼吸骤停不等于猝死,且保险公司未履行现场勘查与死因核查义务存在过错,以完整证据链反驳保险公司的免责抗辩,成功认定投保人死亡为意外。
第一个问题解决后,第二个问题的突破口就出现了。既然死亡性质为意外,那么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就不适用。孙富强律师进一步主张全额赔付,有理有据地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全部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理赔款3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孙富强律师自201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在债权债务、合同事务、婚姻家庭等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处理此类保险理赔纠纷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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