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某甲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起诉某乙,提出离婚、争取婚生子某丙抚养权以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求。某甲与某乙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儿子某丙。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因性格差异,二人自2012年2月起分居。某乙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某甲委托了在上海嘉定区执业多年的盛春龙律师。盛春龙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某甲收集各方面证据。收集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若无法举证就由某甲详细陈述感情破裂原因;收集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证据,如某甲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据,以及租赁房屋6年多的水电费缴纳凭证;还收集了某甲抚养孩子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证据。
法院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和当事人最后陈述后作出判决,准予某甲与某乙离婚,双方所生儿子某丙由某甲抚养,某乙名下的汽车归某甲所有,某甲给付某乙车辆折价款7500元。
案件结束后,相关的证据材料和判决书被妥善收存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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