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接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立案通知时,心中既忐忑又充满期待。他在2022年3月5日经人介绍进入宁XX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承包的天水某职教园区项目工地从事卫生清洁工作,然而工作仅半月,3月21日便在工地从高处摔落受伤。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确认劳动关系事宜与劳务公司协商无果后,他委托了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的梁小龙律师。梁小龙律师执业13年,自执业以来承办各类案件已逾1020件,经验丰富。
梁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他深知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王XX与宁XX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是否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此前他处理过多起类似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要件有着精准的把握。他积极收集、整理相关证据,介绍信、证人证言、门诊记录、考勤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每一项证据都经过仔细筛选和分析,最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用以佐证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庭审时,被申请人宁XX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经仲裁委多次送达相关文书后仍缺席,仅曾提出被诉主体错误的抗辩,且未提交任何证据。梁律师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清晰地向仲裁庭阐述,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王XX受该劳务公司管理、在其承包的工地提供劳动,且约定了劳动报酬,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要件。
同时,针对被申请人缺席庭审、未提交证据的情况,梁律师依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有理有据的主张其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他在庭审中逻辑清晰、严谨细致地表达代理观点,让仲裁庭能够全面了解案件情况。
最终,仲裁庭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梁小龙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确认王XX与宁XX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自2022年3月5日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法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
在这个案件中,梁小龙律师凭借扎实的劳动法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劳动争议办案经验,精准判断案件核心要点,高效收集、梳理证据,构建起完整的证据体系,有效弥补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举证短板。面对被申请人消极应诉的情况,他灵活运用法律原则,清晰阐述观点,推动仲裁庭作出公正裁决,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其作为一名专业律师的能力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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