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各类法律纠纷层出不穷。下面就为大家分享几个真实发生的案例,看看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的万云霞律师是如何解读这些纠纷的。
先来说说员工帮公司“顶名贷款”的事儿。张X是某商贸公司员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X和实际管理人赵X,以公司经营周转为由,劝说张X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19.6万元,并承诺负责偿还。张X按要求办理贷款后把钱转给林X,赵X还出具了书面证明。可后来林X只还了部分款项,剩下16万余元不再支付。张X为避免征信受损,自行垫付欠款后起诉。被告却辩称贷款是赵X个人行为。最终法院判决,贷款虽以张X个人名义办理,但资金用于公司经营,公司应担责。而且该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林X作为唯一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要承担连带责任。赵X与林X共同经营、恶意规避债务,抗辩理由不被采纳。商贸公司、林X需共同支付张X169423.49元及相应利息。万律师提醒,顶名贷款风险极高,一人公司股东通常要“连带担责”,实际用款、受益主体必须还钱,书面凭证是维权关键。
再看合资购房纠纷。甲、乙约定各出资50%共同买房,为简化手续房屋仅登记在甲名下,但实际两人共同所有、居住。后来二人关系破裂,甲起诉主张房屋产权归自己,要求乙搬离。乙称自己是实际共有人,有权居住。法院根据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认定甲、乙各半出资、共同共有,驳回甲的请求,认定乙有合法居住使用权。万律师表示,不动产登记≠绝对确权,口头共有约定也受法律保护,实际出资是核心维权依据,亲友合资购房最好签书面协议。
接着是抚养费支付纠纷。王XX与陈XX离婚,约定儿子由王XX抚养,陈XX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并享有探望权。离婚后双方因探望细节产生矛盾,王XX拒绝陈XX探望,陈XX就停止支付抚养费。王XX起诉后,法院认为支付抚养费与行使探望权是两个独立义务,陈XX不能以探望权受阻为由拒付抚养费,最终判决陈XX补足拖欠费用并继续按约定支付,同时就探望权问题进行调解。
最后是因“再婚生子、负担加重”拒付抚养费的案例。李XX与王XX协议离婚,约定王XX每月支付8000元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王XX再婚生子后将抚养费降至3000元,李XX起诉。法院认为王XX再婚生子不能免除对前婚子女的抚养义务,结合其实际经济能力,判决王XX补足差额并继续按原标准支付。
万云霞律师自2016年执业至今,已承办各类案件逾千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千万元。在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能精准处理各类复杂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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