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系某商贸公司在职员工,2021年4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X与实际管理人赵X劝说张X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19.6万元,所得款项用于公司经营周转,并且承诺由公司承担全部贷款本息。张X完成贷款后将资金转给林X,后续林X仅偿还部分款项,剩余16万余元款项不再兑付。张X为避免征信受损,被迫自行垫付还款,事后为追回损失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相互推诿,辩称该贷款属于赵X个人行为,拒绝承担还款责任,案件维权陷入僵局。
在本次纠纷中,当事人存在普遍维权认知误区。多数人认为只要持有书面证明,证实贷款资金供公司使用、由他人负责偿还,便可顺利追回欠款。但本案被告刻意推脱责任,该维权方式难以落地。除此之外,网络常见判定标准为遵循贷款合同相对性,坚持谁贷款、谁还款,然而案涉资金实际用于公司经营,单纯套用合同相对性规则,会导致张X合法权益无法保障,该维权思路同样行不通。多重阻碍之下,当事人委托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万云霞律师处理本案。
万云霞律师接手案件后,并未笼统起诉维权,而是将复杂案情拆解为三项核心问题,逐一攻破。律师重点核实贷款实际使用主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赵X的抗辩理由是否具备法律效力。通过拆分关键争议点,精准锁定责任承担主体,为案件制定科学清晰的诉讼策略。
律师首先核查资金实际使用主体。万云霞律师全面收集整理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佐证材料,明确涉案资金最终由林X收取,且全部用于商贸公司日常经营,固定公司为资金实际使用主体的关键事实,为判定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筑牢证据基础。明确资金流向后,律师着手研判股东连带责任问题,经调查核实,该商贸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林X为唯一股东。律师依法要求林X出具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核算证明,林X无法提供有效材料,据此判定林X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赵X的抗辩主张,律师结合赵X、林X共同经营管控公司的客观事实,严谨驳斥其不合理抗辩理由,指出其辩解逻辑违背常理,最终法院依法驳回赵X抗辩意见。经过完整审理,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商贸公司、林X共同向张X支付169423.49元及相应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当事人成功追回全部垫付损失。
万云霞律师自2016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深耕各类民事经济纠纷,办案经验丰富。本案中,她通过拆分案件争议、固定关键证据、厘清法律责任,精准判定债务承担主体,切实为当事人挽回大额经济损失,以专业、严谨的办案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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