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PX与DX登记结婚,20XX年X月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DX与L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从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DX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多种方式向L某进行多笔转账,其中包含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情感意义的金额,还有多笔备注“情人节快乐”“亲爱的生日快乐”等字样的转账。经统计,DX向L某转账总额与L某向DX转账总额存在XXX元差额,该款项系PX与DX的夫妻共同财产,且DX的赠与行为未取得PX同意。PX为维护自身财产权益,诉请法院判令L某返还上述差额款项。
顾丽媛律师自2018年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她接手此案后,在一审庭审中,向法院提交了DX与L某的转账记录、短信聊天记录、DX的当庭陈述等多项证据,充分证明DX与L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案涉转账款项属于未经配偶同意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同时明确主张案涉差额款项应予返还。但L某一方辩称其与DX存在投资关系,案涉XX万元转账为投资款,且双方存在大量经济往来,无法认定转账性质为赠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PX并非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主体身份不适格,且DX与L某之间经济往来复杂,多数转账未备注用途,无法认定转账为赠与,最终判决驳回PX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身为成都市律协婚家专业委员会委员的顾丽媛律师,迅速梳理一审判决存在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她精准锁定上诉核心要点:一是一审法院未对DX与L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作出明确认定,该事实系判断赠与行为效力的关键基础;二是一审法院对案涉转账性质的认定脱离客观事实,L某所称的“投资关系”无任何交易备注、投资约定及分红记录佐证,且DX当庭予以否认;三是PX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有权主张无效赠与的款项返还。
二审阶段,顾丽媛律师在庭审中条理清晰地发表上诉意见,针对L某一方的抗辩理由逐一驳斥。她重点指出,DX与L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案涉转账发生在PX与DX婚姻存续期间,DX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L某所称的投资款已由DX通过C某账户予以返还,且L某在统计转账金额时存在重复计算、遗漏款项的情形,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同时明确PX仅主张返还差额款项的一半即XXXX元,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置。
最终,四川省成都市XX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完全采纳了顾丽媛律师的上诉意见,作出(20XX)川XX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L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PX退还人民币XXXX元,并对诉讼费用的承担作出重新划分,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PX与L某各承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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