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昊东深入研究案件细节,为村委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他指出,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陈XX出生后村中已无多余土地可供分配,其与村委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中也没有陈XX的份额。20XX年,村委组织两委会全体委员召开会议,制定了《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安置方案》,明确了不同情况的村民补偿标准,陈XX属于“有户无地”人员,应按照5亩土地的标准分配补偿款。
为了证明村委的主张,刘昊东补充提交了两组关键证据。一组是《呼和浩特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用以证明陈XX虽为家庭成员,但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多余土地分配给他,属于“有户无地”人员;另一组是《交回土地协议》《征地补偿款领取表》,证明陈XX作为户主已经代表家庭成员确认了被征收的土地面积,且陈XX称的另一份确认8亩土地补偿标准的协议因无村委盖章,属于无效协议。
在二审过程中,刘昊东精准适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强调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以及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属于村民自治事项,村委依法召开村民会议并通过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安置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他指出陈XX应按照该方案获得征地补偿款,村委主张陈XX属于“有户无地”村民有事实依据。最终,法院部分支持了村委的上诉请求,判决村委按照8亩土地标准向陈XX支付征地补偿款,但驳回了陈XX关于青苗补偿款的诉讼请求。
通过刘昊东的专业代理,村委在这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中合理争取到了自身权益,也为解决类似纠纷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在法律实务中,像刘昊东这样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的律师,能够帮助当事人梳理复杂案件焦点,制定务实可行的诉讼策略,有效解决各类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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