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爱荣律师自2013年起执业,专注于民商、经济案件及刑事辩护,在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此次,她代理被告王X参与这场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中,原告位某与被告杨X是朋友。2024年3月27日,杨X向位某借款15万元,并让位某将钱转入王X的银行卡;4月2日,杨X又微信借款3万元,两笔借款共18万元。借款到期后杨X未还,位某起诉要求杨X还钱及逾期利息,还要求王X在1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杨X承认借款并表示自己偿还,与王X无关;王X则称仅提供账户收款,未参与借款磋商、未使用款项,不应担责。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转账记录,能证明15万元转入王X账户、3万元微信转给杨X,但缺失能证明王X有共同借款或担保意思表示的关键证据。周爱荣律师介入后,从三方面进行证据补强:一是明确借款合同相对性,指出借款金额、交付方式由位某和杨X直接协商,王X未以借款人身份参与磋商和承诺还款;二是说明现行法律未规定单纯出借银行账户直接产生民事赔偿责任,王X未从中获益,也未作出借款意思表示;三是强调王X对借款具体情况不知情且未使用款项,原告无证据证明王X有共同借款或担保意思。
庭审中,原告以“出借账户即应担责”为由,要求王X担责。周爱荣律师回应,合同相对方是位某和杨X,王X只是代收款,出借账户本身不必然导致民事责任,且原告无证据证明王X有共同借款或担保意思。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爱荣律师的观点,判决杨X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及逾期利息(按起诉时一年期LPR3.1%计算),驳回位某要求王X承担15万元范围内补充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50元全部由杨X负担。
周爱荣律师处理此类证据问题的方法论是: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审查合同主体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明确行为性质,判断出借账户行为是否必然导致民事责任;切割当事人与借款事实的关联,若当事人未参与借款磋商、未获益、无借款意思表示,不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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