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某,1966年出生,在某船务工程公司工作期间不幸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然而,在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上,他与公司产生了争议。俞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75,000元。此时,毕罗春律师,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2011年起正式执业,接受了俞某的委托,代理其参与仲裁调解。
毕罗春律师截至当前累计承办各类案件超过700件,涵盖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此前他曾长期担任大型民营企业法务,深度参与企业合同管理等实务工作,这让他在处理此类工伤案件时,有着独特的视角和丰富的经验。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毕罗春律师首先精准计算各项诉求。他深知在工伤赔偿案件中,每一项赔偿项目都有其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计算标准。通过仔细研究俞某的工伤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他为俞某的各项赔偿诉求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在仲裁委主持的调解中,毕罗春律师充分发挥其平衡双方利益的能力。他明白,既要为俞某争取最大的赔偿利益,又要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以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定赔偿总额为240,070元,扣除公司已付的35,070元,实际再付205,000元,接近俞某诉求的90%。
为了确保公司能够按期付款,毕罗春律师设置了逾期违约金条款。他提出,若公司逾期支付,需另行支付8,000元违约金。这一条款有力地督促了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保障了俞某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商业保险理赔配合义务,毕罗春律师也进行了巧妙处理。他约定俞某配合办理商业保险理赔,理赔款归公司,但同时要求公司承担俞某的差旅误工费。这样的约定平衡了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了俞某在配合理赔过程中遭受额外损失。
最终,舟山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调解结果: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40,070元,扣除已付部分,剩余205,000元于2025年10月11日前支付;若逾期支付,被申请人另付违约金8,000元;申请人配合办理商业保险理赔,理赔款归被申请人,逾期配合则支付违约金8,000元;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1月2日解除,款项付清后双方再无争议。
毕罗春律师通过这次成功的调解,高效、低成本地解决了纠纷,充分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他的专业能力和务实的办案风格也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在同行业中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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