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XX区,原告祁XX、祁X乙、祁XX、祁XX、祁XX与被告祁XX系兄弟姐妹关系。被继承人祁X与赵X系夫妻,育有六名子女,赵X于1999年去世,祁X于2006年去世,二人均未留遗嘱。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XX区XX某号楼,原系祁X承租的单位公房,1998年房改时祁X购买,1999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一直由被告祁XX一家居住。2006年六名子女签订《备忘录》,约定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其他五人每人支付27100元补偿款,但被告未支付款项,房屋也未过户。五名原告多次协商无果后,委托律师起诉,请求六人依法共同继承房屋,每人各占六分之一份额。被告辩称房屋系其以父亲名义申请分配,购房款由其缴纳,且有《备忘录》约定,房屋应归其一人所有,同意按约定支付补偿款。
李同红律师从2000年开始在北京市执业,至今已有20多年。接手此案后,他将《备忘录》作为突破口。该《备忘录》形成于2006年XX月XX日,以书面形式呈现,内容为约定涉案房屋归被告祁XX所有,被告向其他五人每人支付27100元补偿款。
李同红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其深耕于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专精于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在本案法定继承纠纷中,其丰富的家事领域办案经验和对析产纠纷的专业能力,能够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问题,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专业支持。
李同红律师接案后,首先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梳理。在梳理过程中,他发现《备忘录》签订后长达7年时间,被告未支付补偿款,房屋也未过户这一疑点。他仔细比对《备忘录》的签订时间、约定内容与实际履行情况,调查房屋的产权登记状态和被告的付款情况。同时,他依据《继承法》规定,主张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李同红律师凭借其丰富的二审代理经验,继续代理五名原告,主张《备忘录》未实际履行,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审时,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涉案房屋由祁XX等六人共同继承,每人各占有六分之一的份额,案件受理费70元,由五名原告共同负担35元,被告负担35元。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各继承人均未实际履行《备忘录》约定内容,房屋仍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五名原告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合理合法,一审判决正确合理,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祁XX负担。结案前,李同红律师提交了代理词,阐述相关观点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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