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源于2017年6月,某建筑器材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器材厂依约交付租赁物资,但承租方仅支付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长期拖欠。之后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器材厂。器材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租赁物或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支付违约金等,一审判决支持了器材厂全部诉讼请求。
某央企集团不服上诉,主张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遗漏主体;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
起初,器材厂掌握了《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交付租赁物资的凭证以及部分租金支付记录,但缺少能直接证明公司注销后母公司应承担责任、后续租金计算真实合法以及钢模板租赁关系存在的关键证据。
朱俊健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深入研究公司合并注销的相关文件,收集该央企集团对下属XX公司100%控股的证据,以证明母公司应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仔细梳理租赁期间的提货单、退货单和结算单,明确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证实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以及行业惯例,收集证明钢模板事实租赁关系的证据。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对于央企集团提出的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遗漏主体的质证理由,朱俊健律师出示了母公司100%控股子公司且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的证据,依据《民法典》规定,说明母公司应直接承担全部责任;针对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的说法,律师展示后续的提货单、退货单和结算单,证明仍有租金产生;对于钢模板无合同依据的质证,律师通过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和行业惯例等证据,证明钢模板存在事实租赁关系。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
朱俊健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用了抓住关键事实、构建证据闭环的方法论。他精准抓住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控股等关键事实,围绕这些核心点收集和整理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地支持了当事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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