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等多轮程序,控方证据存在明显矛盾,程序也有违法之处,这让余某某深陷困境,仿佛看不到希望。这正是杨龙律师接手此案时面对的死局。作为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主任,杨龙深知肩上的责任重大。
在余某某案的一审阶段,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杨龙凭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的专业知识,敏锐地察觉到控方证据不足、构罪要件不符等问题,果断针对这些焦点提出异议。当案件进入上诉环节,他在法庭上有条理地指出各言词证据在行为参与细节、时间线等方面的矛盾,以及缺乏客观证据印证余某某实施指控行为的问题,成功让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过程中,法院再次判决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但杨龙没有放弃。他坚持以证据链缺陷、构罪要件不满足为核心辩护意见,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在二次上诉时,他又精准抓住原审审理程序存在的违法情形,最终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再次发回重审。再次重审时,杨龙重点围绕“证据不足”“构罪要件不符”等争议焦点补充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对余某某的起诉。
除了余某某案,在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杨龙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全面查阅卷宗材料。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和扎实的法学功底,他对公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进行逐项梳理与论证。他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实陈某某存在“虚构身份骗取款项”的诈骗行为,本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链条存在明显缺陷,并据此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杨龙在办案过程中,还有一些独特的习惯。他执业多年,养成了在会见当事人前,花很长时间观察当事人微表情的习惯。这源于他早期在刑事案件辩护中,发现当事人的微表情往往能反映出一些关键信息,帮助他更准确地了解案件情况。比如在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中,他通过观察钟某某的微表情,判断出其真诚的悔罪态度,这也为他后续的辩护提供了有力支撑。
案件结束后,法律带给当事人的是自由和新的生活希望。余某某重获自由,陈某某避免了刑事处罚,钟某某也免受牢狱之灾。而杨龙在结案后,又投入到下一个案件的准备中,他接下来要奔赴一起建设工程领域的案件,继续用专业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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