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背景
这是一起由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合同诈骗罪案件。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周X与吴某、谢X、陈X(已故)等人,以共同投资举办“中国新歌声”等系列明星演唱会为由,和多名被害人签订演出合同,骗取巨额投资款。周X被指控的核心事实有:2017年4月底,他冒充“中国新歌声”项目执行总监,以举办“中国新歌声-浦江演唱会”为名,和贾X、余X、洪X签订合同,骗取投资款161万元,后来经被害人多次催讨,周X陆续归还145万元。此外,周X还被指控参与了其他演唱会项目的共同诈骗。案子到了法院,周X及其家属委托贾琦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一)周X在“浦江演唱会”项目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法院查明:“浦江演唱会”项目曾进行过初步接洽和筹划,并非完全虚构。周X在案发前已主动向被害人归还了绝大部分款项(145万元)。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认为周X冒充项目执行总监签订合同骗取投资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辩护人则主张周X虽有一定程度的夸大宣传,但项目本身有初步动作,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全部款项的明确故意。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辩护人的意见。法院觉得,虽然周X有夸大宣传行为,但项目并非完全虚构,且他归还了大部分款项,更符合民事履约不能后的债务纠纷处理情况,所以不能认定他具有“非法占有”全部款项的故意。
(二)周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参与程度
法院查明:周X在其他被指控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参与程度及非法所得均有限,与其他主犯存在明显区别。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指控周X参与共同诈骗,应按整体诈骗数额认定其罪责。辩护人认为周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与主犯不同。
法院认定:法院支持了辩护人的观点。法院考虑到周X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情况,认定他与主犯有明显区别,在量刑时应有所体现。
(三)周X的诈骗数额如何认定
法院查明:周X在“浦江演唱会”项目中骗取投资款161万元,已归还145万元,未归还16万元。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指控周X涉案数额巨大。辩护人提出应仅以未归还的16万元认定诈骗数额,属于“数额较大”范畴。
法院认定: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法院认为周X用后合同款项偿还前合同债务,案发前已归还大部分款项,应以未归还的16万元认定诈骗数额,属于“数额较大”。
三、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周X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在量刑上,采纳了辩护人关于“用后合同款项偿还前合同债务”情节的定性意见,认定周X诈骗数额仅为未归还的16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综合考虑周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最终判决被告人周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这个刑期显著低于同案其他主犯。
四、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要是涉及投资项目,一定要仔细考察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别轻易相信夸大其词的宣传。如果发现可能被骗,要及时催讨款项并保留好相关证据。要是不幸卷入刑事案件,要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赔,争取从轻处罚。同时,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为自己辩护,维护合法权益。
五、结尾
这起合同诈骗案中,法院最终对指控的部分高额诈骗事实未予认定,大幅降低了被告人周X的刑期,有效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的贾琦律师。贾琦律师从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占比约80%。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精准识别出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紧扣“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要件,结合当事人积极退赔、作用地位次要等关键量刑情节,进行了有力辩护。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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