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X某觉得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恶意辞退产生的损失,还得开具离职证明。4月22日,仲裁委裁决公司要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驳回了缪X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公司不服,把缪X某告上了江北区人民法院,说自己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理由是缪X某简历造假、没按公司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不符合录用条件。
收到法院传票后,缪X某委托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的朱秀芳和陈xx律师处理这个案子。两位律师接手后,马上和缪X某深入沟通,理清了案件背景,明确核心争议焦点是“某建设公司解除与缪X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他们认为公司主张的解除事由没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所以确定了“驳斥公司解除事由的合法性,主张违法解除成立并维持仲裁裁决”的抗辩思路。
庭审中,律师针对公司的三大解除事由逐一反驳。对于“简历造假”,缪X某的工作履历和社保参保单位能相互印证,公司没证据证明缪X某没在相关单位当项目经理,而且公司入职时就知道他高级工程师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当时没异议,现在说简历造假没事实依据。“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属于《员工确认书》里“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从公司给缪X某发的工资看,他入职后也没无故缺勤,这解除事由没事实支撑。“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公司提交的通知和施工计划,没法证明送达给了缪X某或由他制定,缪X某不认可,这主张没有效证据,不能采信。另外,公司在《试用期辞退通知书》里只说“工作表现未达期望”,没明确录用条件和不符合的具体情形,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慎要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都没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结合缪X某的工作时间和工资标准,核算后公司得向缪X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终,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还判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金,目前判决已生效。
从这个案子咱们能学到一些有用的法律知识。要是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单方辞退,一定要留存好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要知道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得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解除事由没依据,劳动者可以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朱秀芳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是宁波东方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汇业建工委委员。执业以来,她成功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这次案件中,她精准锁定争议核心,全面梳理证据链条,专业庭审抗辩,成功维护了缪X某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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