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某鞋材有限公司向某鞋业有限公司供应鞋底。2021年12月双方对账确认尚欠货款328600元,鞋业公司支付20万元后,余款128600元未付。鞋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及利息,鞋业公司反诉称鞋材供货存在质量问题、逾期交货,要求赔偿损失共计202700元。鞋材公司委托了2017年执业、累计办案达1000多件的张琪律师处理此案。
张琪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鞋业公司提供的微信告知书进行笔迹比对,发现告知书中部分关键内容的笔迹与其他部分存在差异。通过向专业笔迹鉴定机构咨询验证,确认该部分内容可能系后期添加。这一发现让张琪律师意识到对方证据存在伪造可能,后续策略上更加注重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
接着,张琪律师锁定微信记录中的日期,发现鞋业公司所主张的质量问题反馈日期与实际交货日期存在明显偏差。通过与鞋材公司的生产记录交叉验证,发现反馈日期时鞋材公司并未向该鞋业公司发货。这一异常表明对方可能虚构质量问题,张琪律师在后续庭审中以此为突破点进行反驳。
在查证过程中,张琪律师凭借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身份,深知调查证据的重要性。他申请调查令调取鞋材公司的入库系统数据,发现入库记录与鞋业公司所提供的账单存在多处不符。同时,调取出勤记录发现,在所谓质量问题发生期间,鞋业公司相关负责人并未出勤,无法进行质量检验。这进一步削弱了对方证据的可信度。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28600元及利息,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本诉、反诉及保全费合计6212元由被告负担。张琪律师通过多维度的审查动作,成功为鞋材公司追回货款,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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