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开始在山东聊城执业的杨子兴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接下来,我们通过他承办的一起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深入了解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
2026年,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张某提起公诉。张某是广东佛山的个体经营者,持有电子X零售许可证,在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X,仍从他人处购入并对外销售,销售数额达7万余元,违法获利2万元。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案发后,张某内心极度焦虑,对刑事诉讼流程和法律后果一无所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他委托了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杨子兴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杨子兴律师接到委托后,立刻开展工作,多次会见张某,详细了解案件全过程、张某的投案经过和认罪态度,同时仔细查阅公诉机关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对案件的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深入分析和研判。
在对案件有了全面了解后,杨子兴律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确定了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核心的辩护思路。在法庭审理中,他提出了多项针对性的从轻处罚辩护意见。首先,张某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情节,案发后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次,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依法可从宽处理。再者,张某无犯罪前科,本次涉嫌的销售伪劣产品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最后,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无任何违规行为,体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和守法意识,符合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同时,杨子兴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引导张某开展退赃退赔工作,协助其将全部违法获利2万元退缴至公安机关,并督促张某提前预缴罚金,以实际行动体现认罪悔罪的诚意,为后续缓刑适用奠定坚实基础。
在案件的关键节点,杨子兴律师的专业辩护起到了关键作用。他在法庭上清晰、有条理地发表辩护意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对张某的量刑情节和缓刑适用条件进行充分论证。他向法庭详细阐述了张某的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态度、无犯罪前科以及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良好表现等,让法庭全面了解张某的情况。他的辩护意见不仅从法律层面进行分析,还从实际情况出发,强调张某的悔罪诚意和社会危害性较低,为张某争取从轻处罚和缓刑判决提供了有力支持。
最终,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予以确认,同时全部采纳了杨子兴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多项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及认罪悔罪态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且张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它体现了我国刑法对销售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同时,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的被告人,给予适当的从轻处罚和缓刑判决,既惩罚了犯罪,又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专业律师的介入,帮助当事人清晰认识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通过合法、有效的辩护,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同时,获得了缓刑的处罚结果,为其回归正常生活和经营提供了机会。
从司法实践来看,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审理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对于当事人的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会给予充分考虑。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此类案件中,律师的专业辩护能够帮助当事人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争取从轻处罚和缓刑判决,同时也有助于司法机关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情况,做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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