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云南昭通,某环保咨询有限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了合同款项的支付时间。项目完成后,双方因款项支付产生纠纷。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原告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而原告虽能证实案涉项目按约定完成,但无法提供在应支付款项时间内主张款项的证据。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原告败诉。
李朝永律师自2019年开始在云南昭通执业,有着丰富的民商事合同纠纷处理经验。接手二审案件后,他首先着手查询被告公司工商内档。他深知工商内档中往往隐藏着关键信息,通过这一动作,他确定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身份。李朝永曾担任昭通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财税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
接着,他通过移动通信公司查询其实名认证信息,确定联系人身份对应。这一步骤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体现了他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办事效率。之后,他与确定身份的联系人进行通话并录音,重新固定了诉讼时效。
在全案材料中,李朝永律师锁定了工商内档和通话录音作为突破口。工商内档是被告公司注册登记时形成的文件资料,时间跨度涵盖公司成立至今,以纸质和电子档案的形式存在,包含了公司的基本信息、股东情况、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内容。通话录音则是在二审期间形成,以电子音频的形式记录了与联系人的对话内容,明确了原告主张款项的事实。
在结案前,李朝永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了新的事实和理由。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某环保咨询有限公司提交的二审证据证明本案有新的事实及理由,其上诉请求成立,直接改判被告应偿还原告全部合同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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