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原告麻xx委托朱佳嫣律师起诉被告李xx,要求被告归还400000元及利息。原、被告本是合作关系,后原告应被告恳求,将共同享有的对宁波xxxx有限公司800000元债权,全部由被告在执行案件中抵扣其对该公司的债务。被告承诺在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三日内支付原告150000元,20XX年XX月归还余款250000元,但到期后却未按约支付。
被告李xx书面答辩称,原告要求归还款项缺乏事实依据,案涉折抵的800000元中原告应当承担费用,自己是被迫写下250000元欠条,欠款实际并不存在。朱佳嫣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民商事案件处理经验,深知在这类案件中证据的重要性。她仔细审查了原告提交的证据,同时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分析。朱佳嫣发现,相关生效判决已认定原告麻xx无需承担任何债务,从常理而言,原告将自己的40万元(及利息)份额转让给被告抵扣其个人债务不可能是无偿的。而且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愿将40万元赠与被告偿还债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朱佳嫣律师充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她指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原、被告已明确80万元(及利息)双方各半享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应理解为双方对40万元中的25万元约定了具体还款时间,对另外的15万元未约定具体还款时间,而非原告对15万元债权的放弃。最终,法院采纳了朱佳嫣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李xx支付原告麻xx价款400000元,支付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这起案件中,朱佳嫣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从被告“无偿转让”的答辩中为原告追回了40万债权。她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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