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在四川发生一起跨市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胡某受他人委托,在成都联系毒品上家购入甲基苯丙胺,随后自行驾车将毒品从成都运送至四川某县,在交付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涉案毒品净重52.39克。胡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毒品犯罪,属于累犯且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不过,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因身患疾病,诉讼过程中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公诉机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对胡某提起公诉,建议依法惩处。
自20XX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的许青山律师,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介入此案。他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系统的法学学习为他处理本案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许青山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件事就是详细查阅胡某到案后的供述笔录,以此来全面了解案件细节和胡某的认罪态度。
作为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许青山律师擅长刑事辩护。针对本案争议焦点,他确定从胡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当庭认罪悔罪等情节入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对胡某从轻处罚。他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精准地把握了案件的核心要点。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胡某明知他人实施贩卖毒品行为,仍提供联系购毒、运输毒品的帮助,与贩毒者构成共同犯罪,依法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综合全案事实与量刑情节,法院对胡某从轻量刑,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
许青山律师处理此类刑事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仔细查阅当事人的供述笔录,全面掌握案件细节和当事人的认罪态度,再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出精准的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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