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在江苏省XX县,原告徐X与被告苗X因离婚后财产纠纷闹上法庭。徐X与苗X原系夫妻,2013年原告父母房屋拆迁,以原告名义签订安置协议,获得XX小区二期和XX家园五期两套安置房屋。2014年两人协议离婚,约定所有财产归男方所有。2020年房屋符合办证条件,原告办理登记需被告协助,被告却以原告不让其探望孩子为由拒绝。
接手本案的,是2020年开始执业的律师赵月亮。该律师怀疑被告拒绝协助过户缺乏正当理由,于是开始查证。律师逐页翻看离婚协议书,重点标记“所有财产归男方所有”这一关键条款;又对比拆迁安置协议,确认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且协议约定归男方;同时梳理原告多次催办过户的记录。
最终发现,离婚协议明确财产归属,被告以探望孩子问题拒绝协助过户与本案财产纠纷无直接关联,其理由不成立。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原告,被告应协助办理登记手续,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案启示法律实务中,合同协议的条款至关重要,清晰明确的约定能为权益主张提供有力支撑。同时也提醒当事人,应遵循协议约定履行义务,避免不合理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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