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湖北省襄阳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称,XXXX年X月,曾X为获非法利益获取他人银行卡信息用于接收资金,同年X月X日至X月X日,他人汇入钱款共计XXX,XXX元,曾X明知是犯罪所得仍让他人转账或取现,从中获利X,XXX元,其中已查实XXX,XXX元为诈骗资金。曾X于XXXX年X月X日主动投案,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退缴人民币XX万元。
接手本案的,是2017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李梦月。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对公诉机关出示的银行流水产生怀疑,认为曾X退缴的XX万元可能并非全部为非法所得。为核实这一情况,律师逐笔核对了银行流水与微信交易流水,制作了《资金往来对比表》,详细标注每一笔款项的来源与去向。经过仔细比对,律师发现部分款项是曾X在正常业务往来中的合法收入。
案件结果是,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曾X主动退缴的XX万元中除非法获利之外的其他金额系其个人合法财产,依法应当退还给曾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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