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一起商标权纠纷案,上诉人佛山市某电气有限公司(“百公司”)是“松”“松电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百公司认为南通某电器有限公司、南通某电器经营部在产品及宣传中使用“南通松”“上海松”等标识,侵害其商标权;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XX公司”)在小区工程中使用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构成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XX公司拆除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百公司的诉求,但百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
最初,XX公司掌握的证据有限,仅知道自身作为开发商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发包工程,与南通松公司无直接买卖被诉侵权产品的合同关系,在招标文件中也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然而,关键证据缺失,比如缺乏证明自身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不知产品可能侵权的有力证据。
王丹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她详细梳理了XX公司的招标文件、材料品牌调整通知等文件,以证明XX公司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同时,收集XX公司在采购过程中的相关流程文件、沟通记录等,用以证明XX公司已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主观上无过错。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百公司质证称XX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商品,应承担赔偿和拆除责任。王丹律师回应,XX公司虽在工程转售过程中构成“销售”行为,但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定条件。XX公司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由案外人在包工包料工程中提供,且无证据表明XX公司明知产品侵权。此外,考虑到涉案小区已交付多年,居民已入住,拆除产品会导致商标权人与小区居民利益失衡。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对XX公司的部分认定,但改判结果维持了XX公司不承担赔偿及拆除责任的有利状态。法院认定XX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已交付产品无需拆除,但要求XX公司在未售楼盘和将来拟开发楼盘上不得使用侵权产品。
王丹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当事人与侵权产品的合同关系、当事人的采购流程及注意义务履行情况、侵权行为对第三方的影响。通过全面收集和梳理证据,精准论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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