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律师是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的一名专业法律人士,自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60件,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30余件。他拥有山东经济学院法学学士学位和经济学学士学位,秉持“以专业与诚信为本,专注民商刑领域,守护公平正义”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务实可靠的法律解决方案。
在合同事务领域,李律师成果显著。在民间借贷案件方面,他凭借专业能力为众多当事人追回欠款。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也成功解决了多起复杂案件。他承办的建设工程刑事辩护案件达20多件,还熟悉刑民交叉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下面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看看李超律师在合同事务中的出色表现。
第一个案例是合伙清算转借贷纠纷案。原告杨与被告王、李及企信公司因合伙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原告杨与被告王、李原为合伙关系,共同以企信公司名义承接工程。2021年9月7日,三方签订协议将杨的投资款776,096元转为王的个人借款,李提供担保,并约定在付清工人工资和材料费后优先偿还。但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起诉要求支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要求企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案的办案难点在于,被告王以“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抗辩,还提出“被胁迫签字”等主张。李超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合伙期间的账目记录,固定了《协议书》《借条》《欠条》等关键证据,明确将合伙关系清算后转化为借贷法律关系。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角度出发,主张该约定若长期不成就将导致原告权利无法实现,属于被告消极阻止条件成就。庭审中,律师提交证据链,驳斥被告的主张,并围绕利息计算标准、保证责任等法律焦点进行专业论证。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王支付原告本金776,096元及利息,被告李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第二个案例是XX行线上经营贷违约案。原告XX行与被告齐签订《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合同》,借款本金136,000元用于企业经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但被告未能按约偿还本息,构成违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本金、利息、罚息并承担相关费用。
此案件的难点在于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李超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协助原告向法院申请了公告送达,并依法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成功冻结了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庭审中,律师就案件事实、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的认定以及债权金额的计算依据向法庭进行了清晰陈述与举证。法院经审理,缺席判决支持了原告的绝大部分诉讼请求,被告齐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
第三个案例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天津XX公司与被告天津市XX公司于2009年签订《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书》,工程完工后,被告长期拖欠部分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该案件被告提出了“主体不适格”和“诉讼时效已过”两项核心抗辩。李超律师面对这些抗辩展开了针对性工作。对于“主体不适格”抗辩,律师通过当庭质证,促使案外人公司出具书面说明否认与被告存在合同关系,稳固了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诉讼时效已过”抗辩,律师系统梳理了双方的合同及付款流水,证明双方存在长期、连续的多合同履行关系,且被告付款时并未明确对应具体合同,最后一笔付款发生于2020年1月22日,主张诉讼时效应从该日起算,本案起诉未超时效。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求。
在这些案件中,李超律师展现了独特的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通过全面梳理账目记录、合同等资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在法律适用上,他准确把握法律条文,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专业论证,如在合伙清算转借贷纠纷案中,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角度主张付款条件成就。在谈判和庭审过程中,他能够沉着应对被告的抗辩,精准把握时机,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些合同纠纷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对于付款条件的认定和利息计算标准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规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对于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和诉讼时效的计算,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随着经济的发展,合同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准确适用法律、合理维护当事人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从数据到案例,不难看出李超律师在合同事务领域的系统优势。他高效、精细、策略灵活,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可靠的法律服务,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为当事人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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