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X于2021年12月6日与深圳XX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协议》,支付76000元购买两台新能源汽车后转售。2023年12月18日,车辆因公司未清偿贷款被抵押权人扣走,段X需向下游买家赔偿。当他准备起诉时,发现公司已于2025年2月17日注销。于是,段X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股东赵X、孙X未实缴出资、违法减资、违法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张卫军律师在民商事诉讼的办案经验,本案核心难点在于公司注销,法人主体资格终止,若以公司为被告将面临“无责任主体可诉”困境。张律师迅速调整策略,锁定股东个人责任。他通过查询工商内档资料,发现公司存在股东未实缴出资、违法减资、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等问题。张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主张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即注销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常见风险是,许多人认为公司注销后债务就一笔勾销,忽视了股东可能存在的未实缴出资等问题。错误做法是在遇到类似情况时,没有及时调整诉讼策略,仍以已注销公司为被告。
正确的应对步骤是,当发现公司注销后,及时收集公司工商内档资料,查找股东是否存在未实缴出资、违法减资、违法清算等情况。若存在,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湖南廖香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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