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后,林业局已经在20XX年XX月XX日单方委托XX公司进行竣工结算,20XX年X月XX日竣工结算报告作出之后,双方及咨询造价公司均在结算单上签字盖章明确对结算的内容予以认可。而一审法院在XX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鉴定的情况下,依据林业局的鉴定申请委托XX公司就案涉工程再次进行造价的鉴定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刘昊东律师强调林业局对一审的鉴定报告进行选择性认定,对该报告适用错误。该造价鉴定意见书中明确写明,案涉工程养护期是在2014年至2016年秋季,而XX公司进行工程鉴定时是在2020年,养护期已经过了4年之久,苗木的生长与死亡有一定的周期是自然规律,养护期之外的苗木成活率不是XX公司负责的范围。林业局仅根据现场勘查中得出的死树价格便认定案涉工程款给付条件尚未得到,并上诉请求将死树价格从工程总价款中予以核减的行为是错误的。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昊东律师的观点,驳回了林业局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刘昊东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解决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工程款及利息认定的难题,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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