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7日,原告A(名义股东)与被告B(实际出资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B委托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出资额3万元)。这一天,股权代持关系正式确立,也为后续的纠纷埋下伏笔。于彩霞律师在接受A的委托后,开始收集整理相关证据,为后续的诉讼做准备。这些证据的收集,为后续在法庭上证明协议的有效性提供了基础。
第10天,A与B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应在7日内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然而B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这一情况导致纠纷进一步升级。于彩霞律师此时仔细研究两份协议的条款,分析B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制定应对策略。这一动作使得律师能够提前预判案件走向,为后续的诉讼做好充分准备。
第15天,A因B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继续履行协议,并要求公司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于彩霞律师在立案过程中,确保各项材料准确无误地提交给法院,使得案件能够顺利进入审理程序。这一动作保证了案件能够按照法律程序正常推进。
被告B辩称股权实际系为其父C代持,非为B代持,《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倒签日期);且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现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面对B的抗辩,于彩霞律师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真实性,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印证,使法院认定协议有效,不受签署时间争议影响。同时,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于彩霞律师据此主张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排除了被告“协议条件未成就”的关键抗辩理由。这一系列的抗辩策略,为案件的胜诉提供了有力支持。
庭审过程中,于彩霞律师清晰界定诉讼请求范围,合理主张股权变更登记,同时未盲目坚持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如修改章程),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请被驳回,提高了诉讼效率。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B虽主张《股权代持协议》系倒签,但确认签名真实性,协议本身有效;《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B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
判决下来,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属公司自治范畴)。于彩霞律师通过胜诉判决,为原告A成功将代持股权转回实际出资人名下,免除了作为名义股东可能承担的出资补足、公司债务等潜在法律风险,实现了委托目的。整个案件从签订协议到纠纷产生,再到诉讼、判决,每一个时间节点都紧密相连,于彩霞律师在每个关键节点的准确判断和行动,对案件的最终结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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