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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彩霞律师从多领域办案到聚焦刑民交叉,为当事人争取理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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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9.16 · 200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于彩霞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9年
律所: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0811240323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381851383
代表案例:2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于彩霞律师,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同时办理房产等家事纠纷,婚姻家庭,继承析产,公司股权变更等业务,带领本所优质团队为各成功企业或个人提供全程各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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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8年,于彩霞成为执业律师,起初承办各类案件。后来她聚焦刑民交叉领域,形成从事实与法律双重角度切入、兼顾诉讼与非诉方案的执业理念。她凭借精湛业务能力和人文关怀,为众多当事人解决难题,维护其合法权益。

于彩霞律师自2008年开启律师职业生涯,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她承办了涵盖刑事、家事、房产、公司商事等众多领域的案件,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0件。随着经验的不断积累,她逐渐发现刑民交叉领域存在着独特的挑战与机遇,于是开始将执业重点聚焦于此,形成了从事实与法律双重角度切入案件,兼顾诉讼与非诉解决方案的执业理念。

在一个股权转让纠纷案中,充分体现了于彩霞律师这一执业理念的价值。2025年1月7日,原告A(名义股东)与被告B(实际出资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B委托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出资额3万元)。同年5月27日,双方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应在7日内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然而,B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继续履行协议,并要求公司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被告B辩称,股权实际系为其父C代持,非为B代持,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倒签日期);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现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

于彩霞律师接手此案后,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展开工作。在事实方面,她通过强调被告已确认股权代持协议签名的真实性,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印证,使法院认定协议有效,不受签署时间争议影响。在法律方面,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于彩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则,主张视为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排除了被告“协议条件未成就”的关键抗辩理由。同时,她合理界定诉讼请求范围,只主张股权变更登记,未盲目坚持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如修改章程),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请被驳回。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B虽主张股权代持协议系倒签,但确认签名真实性,协议本身有效;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B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属公司自治范畴)。

事后,当事人A表示,于彩霞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事实的梳理和法律的运用非常精准,让他对案件结果充满信心。这次胜诉也让A成功将代持股权转回实际出资人名下,免除了作为名义股东可能承担的出资补足、公司债务等潜在法律风险,实现了委托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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