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彩霞律师自2008年开启律师职业生涯,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她承办了涵盖刑事、家事、房产、公司商事等众多领域的案件,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0件。随着经验的不断积累,她逐渐发现刑民交叉领域存在着独特的挑战与机遇,于是开始将执业重点聚焦于此,形成了从事实与法律双重角度切入案件,兼顾诉讼与非诉解决方案的执业理念。
在一个股权转让纠纷案中,充分体现了于彩霞律师这一执业理念的价值。2025年1月7日,原告A(名义股东)与被告B(实际出资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B委托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出资额3万元)。同年5月27日,双方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应在7日内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然而,B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继续履行协议,并要求公司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被告B辩称,股权实际系为其父C代持,非为B代持,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倒签日期);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现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
于彩霞律师接手此案后,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展开工作。在事实方面,她通过强调被告已确认股权代持协议签名的真实性,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印证,使法院认定协议有效,不受签署时间争议影响。在法律方面,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于彩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则,主张视为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排除了被告“协议条件未成就”的关键抗辩理由。同时,她合理界定诉讼请求范围,只主张股权变更登记,未盲目坚持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如修改章程),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请被驳回。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B虽主张股权代持协议系倒签,但确认签名真实性,协议本身有效;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B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属公司自治范畴)。
事后,当事人A表示,于彩霞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事实的梳理和法律的运用非常精准,让他对案件结果充满信心。这次胜诉也让A成功将代持股权转回实际出资人名下,免除了作为名义股东可能承担的出资补足、公司债务等潜在法律风险,实现了委托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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