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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合同诈骗案成功阻却刑事追诉,获无罪不起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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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5 · 139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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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精准抓住案件刑民边界及主观意图关键,成功说服检察院,为当事人避免刑事处罚
张某合同诈骗案成功阻却刑事追诉,获无罪不起诉结果

李鉴春律师代理被告张某,对合同诈骗罪指控进行抗辩。

2021年3月至11月,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租赁设备,但将部分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工程结束张某撤离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设备去向。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原告认为,张某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程且撤离时不说明情况,具有非法占有故意,构成合同诈骗罪。

罪名成立,张某将面临严重刑事处罚和巨额经济赔偿

接受委托后,李鉴春律师第一时间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迅速制定“否定非法占有故意、明确刑民边界”的辩护策略。一是全面核实证据,梳理出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时间节点,重建客观事实。二是精准辨析张某主观意图,指出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不具备非法占有故意。三是明确刑民界限,系统论证本案属民事合同履行争议。四是及时提交专业意见,并附上相关证据线索。

庭审中,检察机关坚持认为张某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李鉴春律师回应道:“张某设备用于工程或偿债,且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不当,不应认定为犯罪。”通过清晰的逻辑和充分的证据进行质证。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申诉后,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本案取得无罪不起诉的理想结果,为当事人避免了刑事处罚和可能的经济损失

本案在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且已刑事立案的不利情况下,凭借李鉴春律师精准区分刑民法律边界以及对主观故意的有力论证能力,最终成功阻却刑事追诉,充分展现了其在刑民交叉案件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与实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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