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XX在担任某实业公司煤炭采购业务负责人期间,于20XX年XX月至XX月,被公诉机关指控在与两家公司无真实煤炭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该两家公司为其所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超4360万元,税额超601万元。被告人王XX则辩称是为解决公司购进裸煤无增值税票无法销售的经营问题,找人代开用于“补进项”,主观无骗取税款故意,且相关税款已全部补缴。
为何聚焦涉税犯罪辩护
执业5年的吕泽宇律师,在实习及执业过程中,协助承办过忻州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百余笔,独立承办各类民事案件百余笔、劳动仲裁案件十余次、刑事辩护案件几十笔。丰富的案件经验让他认识到涉税犯罪辩护领域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在处理众多案件过程中,他发现虚开增值税发票这类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对企业和个人影响巨大,于是开始深耕这一细分领域。
专业审查助力破局
接受委托后,吕泽宇律师凭借处理过几十笔刑事辩护案件的经验,全面梳理本案证据,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他重点核实涉案发票对应的煤炭业务是否真实存在、被告人让他人代开发票的主观目的以及涉案发票抵扣后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及损失数额。在吕泽宇看来,这些细节是准确认定案件性质的关键。
核心辩护观点的构建
吕泽宇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批复及法学理论,提出了核心辩护意见。他指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目的犯,本案被告人系为“补进项”而代开发票,主观无骗税目的,不符合该罪主观构成要件。并且经税务机关核实,涉案发票对应的应纳税款已依法申报缴纳,受票方也已补缴入库,客观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即便认定构成犯罪,也更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且被告人有从轻处罚情节。
最终,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吕泽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王XX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此案后,吕泽宇进一步完善了涉税犯罪案件的辩护方法论,为同行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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