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朱X于2021年前结欠水产商行货款77000元,2022年又结欠5835元,共计82835元,该货款经法院判决确认,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而案涉房屋原本由朱X和卓X各享有一半份额,2024年4月16日,朱X以1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持有的一半份额转让给卓X,同年12月28日,卓X以18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
卓X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一旦败诉,可能会失去百万资产。在这关键时刻,樊佳佳律师登场了。樊佳佳律师深耕民商及刑民交叉领域多年,执业以来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其擅长处理经济类案件,在处理这类涉及复杂资金流向和证据链重构的案件时,她有着丰富的经验和独特的办案风格,注重策略前置与风险预判,善用类案检索与大数据分析强化论证逻辑。
樊佳佳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工作。她系统梳理了数年间卓X与朱X的百余笔转账记录,包括2022年3月至5月通过微信陆续向朱X转款717438元,2023年6月至12月转款144500元,2024年3月至7月转款106150元,2022年3月至5月通过支付宝转款194550元,2024年7月至12月转款209500元,共计1372138元。同时,还有两被告于2025年1月至3月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卓X累计向朱X转账280000元。而且,朱X与卓X签订的《协议书》也载明女方此前已将属于男方一半份额的房款分期全部支付给男方,至此离婚判决书上的房产分割已处理完毕。
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条文后,樊佳佳律师更加明确了自己的辩护方向。她指出,虽然朱X与卓X签订的《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朱X将案涉房屋50%份额以10万元出让给卓X,但事实上卓X于离婚后至案涉房屋出售前后向朱X所转款项远远超过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总价的50%,原告未举证证明卓X支付的款项属清偿其他债务,所以卓X支付的款项能抵作朱X应得的房屋折价款。
最终,法院采纳了樊佳佳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告主张朱X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事实不存在,其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原告某水产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后,卓X回忆起整个案件过程,对樊佳佳律师常挂在嘴边的“认真负责,坚守职业原则,竭尽所能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这句话有了更深的体会。正是樊佳佳律师的专业和负责,才让她成功守住了百万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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