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云南昭通,某环保咨询有限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合同款项支付产生纠纷。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了款项支付时间,一审中原告能证实案涉项目已按约定完成,但无法提供在被告应支付款项时间内主张款项的证据,导致诉讼时效届满,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李朝永律师于一审败诉后接受原告委托进行二审代理。李朝永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余件,尤其专精于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办理过406余件各类民商事合同类纠纷案,本案涉及的合同纠纷正是其擅长领域,过往丰富的办案经验使其具备应对此类案件的能力。
接案后,李朝永律师首先查询被告公司工商内档,作为昭通市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他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和敏锐的洞察力,通过查询工商内档确定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身份。因为发现了工商内档中可获取重要身份信息这一情况,所以他接着通过移动通信公司查询其实名认证信息,确定联系人身份对应。凭借其深厚的实务积淀和对证据的精准把握,他最后通过与相关人员通话并录音的方式,重新固定诉讼时效。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某环保咨询有限公司提交的二审证据证明本案有新的事实及理由,其上诉请求成立,直接改判被告应偿还原告全部合同尾款。在结案前,李朝永律师提交了代理词阐述相关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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