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然而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该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司“空壳化”,卢某的债权几乎陷入绝境。此时,他找到了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的吴天成律师。吴天成律师从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以来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积累了深厚的庭审实战经验。他还是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股权与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合伙人律师,在疑难执行案件和民商事诉讼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接受委托后,吴天成律师并未局限于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框架。他深入梳理该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发现股东张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于是,吴律师将维权矛头依法指向张某,并成功将该公司与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且存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吴天成律师的这一法律策略,有效地“穿透”了公司独立人格的屏障,直指股东的个人财产责任。在清晰的法律规定与充分的证据面前,被告方认识到难以推卸法律责任。案件甚至未及开庭审理,某公司与股东张某便在庭审前置程序的重压下,主动提出和解,最终与卢某达成协议,全额归还了拖欠已久的本金。这不仅使卢某的债权得以全额实现,也避免了后续漫长的诉讼程序,高效、彻底地解决了纠纷。
从这个案例我们能得到一些启示。在遇到公司无财产执行的“终本”裁定,债权人并非束手无策。股东出资义务是法定的核心责任,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这绝非一纸空文。债权人可以通过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依法刺破公司面纱,向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个人追索,这常常是破解执行僵局、实现债权的关键所在。
本案中,吴天成律师凭借自己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精准识别潜在的法律救济途径,将看似“终局”的败局,通过法律技术手段转化为破局的契机。执业的这些年里,他经办了大量同类案件,对这类案件的处理轻车熟路。正是多年的积累,让他在本案中找准了关键突破口,抓住了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这个要点,成功帮助卢某实现了债权。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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