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市XX区,原告A经案外人介绍向被告A、被告B出借120000元,双方签订《借条》,约定借款于20XX年XX月XX日前归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年利率12%),逾期还款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然而,二被告仅通过案外人返还72000元,剩余本金48000元及利息拒不支付。原告A为维护自身权益,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剩余本金、支付利息并承担律师费和案件受理费。二被告则抗辩实际出借人为案外人、原告系职业放贷人,还称已超付本息应抵消。
魏建明律师自2016年起在江西抚州东乡区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等各类民商领域案件。这种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广泛的擅长领域,使他在面对民间借贷纠纷时,能够敏锐地捕捉到案件的关键信息,精准应对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
魏建明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梳理了案件的核心债权凭证,包括《借条》《收条》、120000元银行转账凭证、72000元还款凭证等。他发现《借条》出借人处存在后补签名的问题,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意识到这可能会影响原告的实际出借人身份认定。于是,他收集了案外人的证言、原告与案外人的沟通记录等,对证据链进行补强。
针对二被告“原告系职业放贷人、借贷合同无效”的抗辩,魏建明律师核查了原告的出借款项来源,收集原告的银行流水、资金往来记录等,证明原告并非以放贷为业。同时,他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职业放贷人的认定需具备“经常性、反复性、营利性”等特征,而二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系职业放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对于利息主张,魏建明律师举证证明《借条》中约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2%,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合法有效。针对律师费3000元,他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支付凭证等,证明该费用系原告为维权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且《借条》中明确约定由借款人承担。
在庭审过程中,针对二被告“实际出借人为案外人、已超付本息应抵消”的抗辩,魏建明律师从债权凭证的效力出发,指出《借条》《收条》均明确载明出借人为原告A,二被告向案外人还款系其自身行为,不能对抗原告的债权;同时,针对二被告主张的“超付本息”,指出该部分款项系二被告与案外人的其他经济往来,与本案无关,应另案处理。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持有《借条》《收条》、120000元银行转账凭证等债权凭证,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二被告的抗辩无充分证据证明。法院判决二被告向原告A返还借款本金48000元、按年利率12%支付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支付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二被告负担。在结案前,魏建明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对整个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全面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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