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XX本以为借出的40万元能在约定时间收回,却没想到借款人张XX和许XX在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这让吴XX陷入了焦虑,他深知这场官司的结果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于是,他找到了经验丰富的福州律师苏湖城,希望能在二审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苏湖城律师,厦门大学法学硕士,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近20年。他是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专委主任,在刑事辩护及民商事诉讼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2019年,他经福建省律师协会考核评定为福建省首批专业刑事律师,并荣获福州市律师协会“2019-2020年度优秀律师”之“优秀刑事诉讼律师”称号。此外,他还担任着众多社会职务和专家资格,在教育与学术领域也颇有建树。
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10月29日,张XX向吴XX出具借条两份,共借款400000元,约定月利率2%。张XX与许XX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审法院判决张XX、许XX偿还借款及利息。
张XX、许XX不服上诉,称已还清借款,还提出原审法院未准许其延长举证期限、未认定证人证言等问题。苏湖城律师在答辩中指出,张XX称向吴XX账户转账的款项用途为货款和公司员工费用,并非还款;付款方为哈尔滨XX公司,与张XX、许XX偿还借款无关。吴XX在借条签订后仍多次向俩上诉人转账,说明双方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且借条原件仍在吴XX手中,这是借款未归还的有力证明。张XX在原审和二审中的陈述前后矛盾,其提交的证据也不属于新证据,不应采纳。
对于原审法院程序问题,苏湖城律师表示,原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确定举证期限,并审查后未准许上诉人延期举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单独的证人证言无法作为定案依据,原审法院不予认定证人证言符合证据规则要求。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被法院认定不属于新证据且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纳。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同样因不属于新证据且与本案无关联性,未被采纳。上诉人在原审、二审中就还款事实的陈述前后矛盾,又无证据证明已清偿债务。法院最终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苏湖城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多个角度对上诉人的主张进行了有力反驳,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判决。他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再次得到了体现。同时,他还积极参与行业培训和学术研究,为推动法治建设贡献着自己的力量。例如,他给福州实习律师培训班做专题讲座,主讲《刑辩律师如何接案办案》等内容,将自己的经验分享给更多法律从业者。他撰写的专业文章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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