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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指控下的无罪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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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5 · 110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潘鹏飞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39人 执业9年
律所: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4201710288130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9905195658
代表案例:17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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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赵XX因涉嫌诈骗罪被起诉,面临法律制裁。江苏常州的律师潘鹏飞介入后,成功为其争取到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实现了案件的逆转。
诈骗指控下的无罪逆转

赵XX被常州市公安局XX分局以涉嫌诈骗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案件移送至江苏省常州市XX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明,20XX年至20XX年X月,李XX纠集赵XX等人,以证书培训等业务为名,虚构事实骗取费用,赵XX作为销售人员参与骗取12名被害人共计21720元,案发后已全部退赔。此时的赵XX,似乎已陷入难以摆脱的有罪困境。

这份棘手的案件材料送到了来自江苏常州的律师潘鹏飞手中。潘鹏飞从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9年,累计承办案件逾155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知此类案件的复杂性,接手后便迅速投入到对案件的细致审查中。

潘鹏飞仔细研究了案件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条文,发现赵XX在整个诈骗行为中处于从犯地位。并且,赵XX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从轻、从宽情节。潘鹏飞凭借自己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精准地抓住了这些关键辩点。

在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中,潘鹏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详细阐述了赵XX符合免除刑罚的理由。他强调赵XX的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配合调查、退赔赃款,应当给予从轻处理。

最终,江苏省常州市XX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潘鹏飞的辩护意见,认为赵XX实施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从轻、从宽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赵XX不起诉

原本面临法律制裁的赵XX,在律师潘鹏飞的努力下,成功摆脱了罪名,避免了牢狱之灾。这一案件的逆转,充分展现了潘鹏飞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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