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常先生,被告是海阳某公司。争议焦点在于,常先生认为自己是在被误导的情况下签订了《订购协议》,且后续被告方提出的贷款条件与之前承诺不符,属于欺骗行为,要求解除协议并退还已缴纳的款项;而被告则称常先生违反协议约定,未按时给付购房款,所以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常先生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陈X开具的多份缴费收据,这些收据能证明他向被告方缴纳购房款的事实。然而,关键缺失的证据是关于被告方承诺以公司名义办理贷款、用租金偿还月供等口头约定的证明。由于这些约定是口头的,没有书面记录,很难直接证明被告方存在欺骗行为。
赵一律师介入后,进行了多方面的证据补强行动。首先,他详细梳理了常先生与陈X及被告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从中提取出关于贷款条件、租金偿还月供等相关内容,以证明被告方曾作出过相关承诺。其次,律师还收集了常先生与被告方沟通退款事宜的通话录音,进一步固定被告方在沟通中坚持不退款的态度。此外,律师还调查了该小区的实际情况,包括房屋是否具备出租条件、市场租金水平等,以证明被告方宣传的“拿房后可出租获利”存在虚假成分。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被告方质证称,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可能存在断章取义的情况,不能完全反映真实情况。赵一律师回应,这些记录是完整且连续的,能够清晰地反映双方沟通的过程和被告方的承诺。对于小区实际情况的调查证据,被告方认为与本案无关。律师则指出,被告方宣传的房屋出租获利是吸引常先生购房的重要因素,该证据与案件密切相关,能够证明被告方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常先生与被告公司自愿解除《幸福海岸项目订购协议书》,被告公司在扣除一定违约金后,向常先生返还剩余涉案房屋已付款项。常先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涉案纠纷一次性了结。
赵一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用了多维度核查的方法论。优先梳理当事人之间的沟通记录,从中寻找关键的口头约定和承诺;其次,调查与案件相关的实际情况,以证明对方宣传或承诺的真实性;最后,固定当事人之间的沟通证据,如通话录音等,防止对方否认相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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