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2021年9月5日,曾某某进入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工地从事批灰工作,双方没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为曾某某参加了建筑行业工伤保险。9月13日,曾某某工作时从铁架摔落,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停工留薪期到2021年12月12日。因工伤待遇和劳动关系协商无果,曾某某先提起劳动仲裁,又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一审法院支持了曾某某部分诉求,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8800元、停工留薪期护理费15714元、病假工资4560元、2021年10月5日至2022年7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5470.97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不服金额共101184.97元。
核心争议点
第一,一审判决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费15714元是否错误?
第二,一审判决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5470.97元是否错误?
争议点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法院查明:曾某某出院医嘱载明需全休2个月、右下肢石膏固定等,公司未举证已为曾某某提供护理。
双方主张:公司认为曾某某未提供护理医嘱或护理期鉴定报告,脚部受伤不代表生活不能自理,后期住院是治疗自身疾病,相关护理与工伤无关;曾某某主张依据出院医嘱和实际情况,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公司应支付护理费。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支付护理费。结合曾某某出院医嘱、病案资料及公司未举证已提供护理的事实,一审法院参照当地护理人员工资指导价位认定护理费15714元并无不当,所以采信了曾某某的主张。
争议点二: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查明: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唐某某关于工资发放及考勤的陈述等证据,公司未提交与唐某某系承包关系的证据。
双方主张:公司称双方不是劳动关系,曾某某是唐某某聘请,公司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即便存在劳动关系,曾某某工作不满一个月就受伤,双方缺乏签订合同的客观条件,且工伤后无劳动所得,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曾某某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不应因工伤免除,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应作为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依据。
法院认定:法院明确公司与曾某某存在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公司未在用工一个月内签订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以双方确认的320元/天为标准核算月工资9600元,并据此计算二倍工资差额85470.97元合理有据,所以采信了曾某某的主张。
整体判决结果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曾某某顺利获得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101184.97元的款项。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劳动者入职时,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发生工伤后,要及时收集和保存好相关证据,像病历、诊断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等,这对后续维权很关键。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按规定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积极履行应尽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结尾
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最终维持原判,保障了劳动者曾某某的合法权益。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的邓泳怡律师。邓泳怡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十四年,执业以来处理各类案件100余起。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她在本案中精准把控二审争议焦点,全面梳理核心证据链条,专业运用法律规则,高效应对二审庭审,成功为劳动者保住了一审胜诉成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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