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X,1970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原XXX公安消防大队党委书记、政治教导员。2009年至2016年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在消防业务检查、审核、验收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多家单位及相关人员财物,涉及九起受贿事实,涉案金额共计66.0622万元。比如接受房产开发公司免房款利益33.7022万元,接受食品公司代为偿还贷款并免除债权20.26万元等。2017年2月,曹X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XXX看守所。
双方诉求及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曹X犯受贿罪,认为他在2009-2016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66.0622万元,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曹X的辩护律师曲延波则提出,曹X的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曹X系初犯、偶犯,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曹X在案发后积极向侦查机关退缴赃款25万元,主动挽回涉案损失,请求法院对曹X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法院经审理,确认了公诉机关指控的曹X受贿66.0622万元的犯罪事实。同时,查明了两项对曹X有利的关键事实。一是本案系侦查机关办案中发现,曹X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不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二是案发后曹X已向侦查机关退缴赃款25万元,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曹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曹X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曹X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积极退缴部分赃款,这些情节都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综合曹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作出判决:曹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扣押在案的曹X犯罪所得25万元予以追缴;对曹X剩余犯罪所得41.0622万元继续予以追缴。本案由山东漫森律师事务所的曲延波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刑事案件时,当事人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如果确实存在犯罪行为,要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赃款,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同时,要认识到违法犯罪的后果,遵守法律法规,不要心存侥幸。
结尾
在这起受贿案件中,曹X受贿数额巨大,但最终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这离不开曲延波律师的有效辩护。曲延波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多年,自2014年开始执业以来,办理了多起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在本案中,他精准梳理案件事实,紧扣刑事法律规定,准确识别出曹X的自首情节以及其他酌定从宽情节,形成针对性的辩护意见。正是由于他多年的执业积累,让他在处理这类复杂刑事案件时能够找准关键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法定从轻处罚的裁判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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