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90年代,李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为了孩子,即便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李女士仍然选择了隐忍。这一忍就是18年,期间王先生出轨并与他人育有子女。孩子成年后,李女士下定决心起诉离婚。然而,婚内购买的一套房屋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根据司法实践,无证房产法院无法判决分割所有权,这让李女士面临离婚后无房可住的困境。在法律上,这种情况涉及到财产分割和居住权益保障的难题,而且缺乏明确的产权证明,使得案件处理变得复杂。
侯浩亮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通过王先生与他人的同居证据信息等,锁定了其在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为后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奠定基础。既然房子无法分割所有权,律师果断调整策略,依据《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请求判决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设立居住权。同时,律师向法庭提供了夫妻长期分居的证据、男方出轨的证据、房屋为婚内购买的证据以及李女士无其他住所的情况说明。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因该房屋暂不具备分割条件,不予处理所有权,但该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为其设立居住权,王先生及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扰李女士的正常居住。此外,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判决其向李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准予双方离婚。
结合陕西办案经验,在处理这类婚姻纠纷案件时,从证据视角来看,收集和固定证据至关重要。像本案中,律师通过收集男方出轨、夫妻长期分居等证据,为案件的胜诉提供了有力支撑。在面对无证房产问题时,要善于运用法律规定,挖掘新的法律路径,如本案中创造性的主张居住权。同时,要注重证据链的完整性,让各项证据相互印证,形成有力的证据体系,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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