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某建筑器材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器材厂依约交付了碗扣架、钢管等建筑器材,但承租方仅支付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一直拖欠。后来,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器材厂这个债权人。
朱俊健律师执业第10年时遇到此案,器材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租赁物或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支付违约金等。一审判决支持了器材厂的全部诉讼请求。然而,某央企集团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认为一审遗漏主体;称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还表示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
在梳理证据链时,朱俊健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关键要点进行答辩,请求维持原判。他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依据《民法典》规定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彻底堵死逃债路径。同时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法院采纳了他的观点,确认租金金额真实合法。在无书面合同情况下,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成功认定钢模板事实租赁关系,为器材厂追回全部缺失物资。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至此,器材厂自一审到二审全面胜诉,全部债权获得法律支持。
朱俊健律师长期认为,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中,对于公司合并注销、债务承继等条款的约定属于高频漏洞。长期处理经济合同纠纷的观察是,企业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保留好相关的交付凭证和结算单据,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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