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XX要求XX物业(厦门)公司补缴1988年7月至1992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并支付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的经济补偿3万元。黄XX提供了社保协查函、缴费证明等证据,而被告公司面临着可能需承担补缴和补偿费用的困境。
此时,2018年执业的王伟栋律师接手此案,他执业期间经手办理了数百起案件。王伟栋首先审查了黄XX提供的社保缴费凭证,发现黄XX在20XX年X月XX日已自行补缴了1988年7月至1992年7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这一发现直接否定了黄XX要求公司补缴的基础。他凭借比对过上千份类似文件的经验,仔细核对了缴费凭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认了补缴事实。
接着,王伟栋锁定了法律规定的时间节点。我国于201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才首次立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1988-1992年期间公司不存在为黄XX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王伟栋担任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员,熟悉相关法律和仲裁流程,他进一步调取了当时的政策文件,验证了这一观点,为公司的抗辩提供了有力支持。
此外,王伟栋还审查了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民法总X》相关规定,黄XX的诉讼请求已超过2年普通诉讼时效亦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他通过查阅黄XX与公司沟通的微信记录、劳动仲裁申请时间等证据,确认了时效已过。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黄XX自己已缴纳上述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不存在公司再替其补缴的问题,且其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驳回了黄XX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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