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案子到了一审,保险公司拿出电子投保单和录音录像当证据,坚称冯先生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这时候,冯先生委托了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的魏宪合律师和左律师为他辩护。魏宪合律师指出,保险公司根本没办法证明自己就健康事项对冯先生进行了具体询问。而且冯先生投保时都61岁了,高血压是常见病,也没有证据能证明他是恶意隐瞒。一审法院觉得魏律师说得在理,就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二审的时候,魏宪合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不过双方都没提交新的证据。
最后,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没办法证明业务员对冯先生进行了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电子保单及录音录像里的“全部否”选项也不能确定是冯先生本人操作的。冯先生投保时正处于高血压高发年龄段,保险公司也没履行审慎审查义务,又没有证据证明冯先生是带病投保。所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得承担保险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要向冯先生支付保险金125,745元(已扣除退还保费),二审案件受理费也由保险公司承担。
从这个案子咱们能学到不少东西。第一,买保险的时候,保险公司的询问要如实回答,但要是保险公司没具体问,咱也不用主动把所有事儿都抖出来。第二,遇到保险拒赔别慌,先看看保险公司有没有尽到询问义务,证据是不是充足。
魏宪合律师自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经有多年时间,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在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他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清晰的思辨能力,抓住了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询问义务履行这一关键细节,成功为冯先生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深厚的法学功底(西北政法大学本科打下的基础)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证据和法律问题时格外从容。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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