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高XX与内蒙古奈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产生了民间借贷纠纷。XX公司因工程资金周转,先后向高XX借款共计1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和《借款担保书》,XX公司以房产作为借款抵押物。前期XX公司能偿还借款利息,但本金未还。之后经协商抵顶部分债务、偿还部分本金后,剩余款项XX公司既不偿还,也不按约定处分抵押物。XX公司上诉称高XX是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应属无效,且已支付高额利息,不应再支付相关利息。
20XX年,刘昊东律师介入此案。他自20XX年3月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0件,接手案件后第一件事就是详细审查双方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及相关银行流水。刘昊东律师毕业于重庆文理学院法学本科,现是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有着深厚的法学专业功底。同时,他还是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刘昊东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主张双方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合法有效,XX公司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他凭借专业的诉讼能力,精准地梳理案件焦点,制定了务实可行的诉讼策略。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XX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即XX公司需向高XX偿还借款本金993万元及20XX年XX月XX日之前的利息925383.87元,并继续支付20XX年XX月XX日之后的利息。
刘昊东律师处理此类民间借贷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和资金流水,通过合同约定和实际资金往来情况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合理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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