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某商砼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将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临汾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被告二)和李XX(被告三)告上法庭。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混凝土货款383578.95元及逾期利息、律师费等共计578512.66元。原告主张被告一因开发某幼儿园项目向其购买商品混凝土,双方签订《预拌砼销售合同》,原告供货总价684886.95元,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被告二、被告三在对账单上盖章、签字,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王世奇律师接受被告一委托后,首先查阅了案涉的《预拌砼销售合同》和结算书等相关卷宗材料。
王世奇律师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其中企业破产和商事诉讼案件占比约70%。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在审查此案时,有着独特的视角。他曾担任著名本地公司法律顾问,参与过标的额亿元的纠纷案,这使得他对企业在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风险有更深刻的认识。在本案中,他凭借丰富的经验,重点审查了合同和结算书上印章的授权情况。他深知印章在合同效力认定中的重要性,通过与被告一的沟通和对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的了解,判断《预拌砼销售合同》及结算书上加盖的“项目部”椭圆形章是否得到被告一的授权。同时,他还结合自己在企业破产领域的经验,分析被告二、三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为后续的法律关系厘清做准备。
最终,法院认定案涉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系被告二和被告三,被告一并非该项目的承包人、施工人。《预拌砼销售合同》和结算书上加盖的“被告一项目部”椭圆形章与被告一无关,不具有法律效力,系被告三擅自加盖。被告二、被告三在对账函上签字盖章确认欠款,并手写“项目款由被告二支付”,应承担付款责任。被告一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亦未参与项目的任何施工及结算。在开庭前,王世奇律师补充提交了被告一印章使用记录等证据,进一步证明印章与被告一无关。法院采纳了王世奇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二、被告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砼款383578.95元及相应逾期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成功为被告一免除了578512.66元的支付责任。
王世奇律师处理此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一贯采用先审查合同关键要素,再梳理法律关系的方法。具体来说,他会先固定合同中的核心条款,如合同主体、标的、价款等,然后仔细比对相关证据,像本案中对印章真实性的审查。同时,他会深入分析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通过证据证明实际责任承担方。王世奇律师的执业领域集中于企业破产、商事诉讼、合同纠纷等领域,典型客户包括各类企业。他始终秉持“用专业的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满意的服务”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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