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1日,某主营海产品养殖与销售的集团发布《2016年年度报告》。2018年2月9日,该集团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20年6月被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存在虚假记载。投资者林某在2017年3月21日之后、2018年2月10日之前买入该集团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之后,产生投资损失,委托徐晓律师等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合计39228.83元。被告辩称原告损失大部分由证券市场风险及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因素造成,仅同意在6.52%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接受委托后,他和团队首先详细调取原告账户交易记录,发现买入时间、数量、价格等数据存在差异,通过与银行流水交叉验证,确保数据准确,为后续损失计算提供坚实基础。徐晓律师执业多年,曾比对过上千份交易记录,丰富的经验让他能敏锐捕捉到这些异常。
接着,团队整理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披露信息等核心证据。在整理过程中,发现公司公告存在前后矛盾之处,通过向相关部门发函求证,进一步确定了证据的有效性,为法律适用研究提供有力支撑。
法律适用研究时,依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明确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的认定标准。徐晓律师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参考已生效的平行判决,强化诉讼请求的合法性。
损失计算方面,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扣除已卖出股票收回资金。在计算过程中,对每一笔交易进行详细核对,发现部分交易的佣金计算存在偏差,通过与券商沟通核实,准确计算出原告总损失130762.77元。
庭审中,针对被告提出的“系统风险”“经营环境”等抗辩,徐晓律师指出本案不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充分证据,且平行案件已认定被告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按30%的比例赔偿原告损失39228.83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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