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申请人A(劳动者谭X)与被申请人B公司(广东XX公司)之间因工伤保险待遇引发的劳动争议。A在工作中遭受工伤,经法定程序被认定为相应伤残等级。然而,B公司未依法为A缴纳工伤保险,且在仲裁程序中故意缺席。双方的核心争议集中在劳动关系与工伤事实的确认、工资核算标准(约定工资与实际发放不一致)以及未参保情形下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责任。黄宇杰律师接受A的委托后,首先全面收集并提交了劳动合同、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这三类关键证据,以此夯实案件的基础事实链。
黄宇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其中工伤待遇赔偿等相关案件就达280余件。他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有着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在转型成为执业律师前,他曾在本地大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任法律顾问、法务总监等职务长达10年,熟悉企业用工管理流程、工伤处理痛点及风险防控要点。这些经历使他在处理此案时,能够从企业和劳动者的双重角度审视问题。在面对工资标准争议时,他凭借对劳动法规的熟悉,迅速援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主张以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核算的法定依据,精准地解决了基数认定难题。
仲裁委经审理,全部采纳了黄宇杰律师的合理主张,作出缺席裁决(案号:(XXXX)X劳人仲案字第XXX号,已脱敏)。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支持申请人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按法定标准核算),并要求被申请人B公司限期履行支付义务。在裁决前,黄宇杰律师针对被申请人故意缺席的情况,提前梳理仲裁程序要点,确保仲裁委能充分审查己方主张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黄宇杰律师处理此类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件时,一贯采用“证据锚定+法律精准适用”的方法。先全面收集关键证据构建证据体系,固定案件基础事实;再针对争议焦点,精准适用法律法规,如在工资标准争议上引用相关条例确定核算依据,强化未参保责任的论证。他的执业领域集中在劳动争议、工伤待遇赔偿、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尤其擅长工伤理赔及衍生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他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劳动者提供了高效的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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