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与被告B、C系兄弟姐妹关系,父母D、E于2018年9月29日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被告B为监护人。父亲D于2019年8月5日去世,母亲E于2021年12月6日去世。原告认为,被告B作为监护人,掌控了父母的全部财产,却未向其他继承人公开,且在父母去世后侵占遗产。原告曾就部分遗产提起另案诉讼并获调解,但尚有银行存款、丧葬费、抚恤金未分割,遂再次起诉,要求分割未分割遗产66万余元及丧葬费、抚恤金。
被告B辩称,两被继承人的钱全部用于丧葬费、医疗费、保姆费、原告回南京的费用及日常开销,已无遗产。被告C同意B的意见。徐正杨律师在执业第3年时遇到此案,他通过举证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证明被告B自2018年9月29日后从被继承人账户取款共计1,405,426.83元。被告提供了相关凭证,主张实际支出1,293,216.83元。
在梳理证据链时,徐正杨律师申请法院调取被继承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的流水,逐笔核对2018年9月至2023年间的收入和支出,成功计算出被告实际取款总额,为案件胜诉奠定了证据基础。针对被告主张的129万余元支出(医疗费、护工费、丧葬费、原告回宁费用等),他逐项核查,对合理部分予以认可(如医疗费、护工费),对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如丧葬费虚张666,593元)提出异议,最终法院酌情认定合理支出,将剩余部分认定为可分割遗产。同时,他准确区分了被继承人生前银行存款(属遗产)与丧葬费、抚恤金(属死后待遇,但已混同计算账户)的性质,推动法院将账户剩余部分整体作为遗产处理。在被告长期控制财产、原告身处外地的情况下,他通过诉讼程序强制调取银行流水,打破了信息不对称局面。
法院认定,被告B实际取款1,405,426.83元,扣除其为两被继承人实际支出的各项合理支出1,293,216.83元后,剩余112,210元为两被继承人遗产,应由三位法定继承人均等分割。判决结果为,被告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37,403元,支付被告C37,403元。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原告负担8,704元,两被告各负担848元。
徐正杨律师长期认为,在继承纠纷中,财产收支的公开透明至关重要,合同中的财产信息披露条款属于高频漏洞。长期处理公司民商纠纷的他观察到,在涉及遗产继承时,其他继承人在面对掌握遗产的继承人时往往处于信息劣势。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继承人之间可以提前对被继承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梳理和确认,避免出现类似本案中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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