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西,原告XX与被告XX、被告B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原告XX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XX偿还二十万元借款本金、支付逾期利息,被告B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被告XX抗辩案涉二十万元是合作土地置换项目时支付给村民的土地平整押金,并非个人借贷,还称因原告持有押金条未交付,导致其无法向村民退款,所以无法向原告偿还款项。被告B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吴震律师自2018年起在广西南宁执业,他接手案件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借条》和银行转账记录作为突破口。《借条》明确记录了借款金额、借款双方等信息,时间为借款发生时,以书面形式呈现;银行转账记录则详细记录了款项的流转情况,能清晰显示原告向被告XX转账二十万元的事实。
吴震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自2018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多件,在民间借贷等民商事诉讼领域经验丰富。其系统、正统的法学教育为他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使他能精准把握案件关键。在本案中,他深厚的法学理论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有助于准确认定借贷关系,应对被告的抗辩。
接案后,吴震律师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材料。在审查《借条》时,他发现借条内容完整、格式规范,具备借贷关系的关键要素。同时,他将银行转账记录与借条进行比对,发现转账金额与借条金额一致,且转账时间与借条签订时间相符。在庭审过程中,针对被告XX的抗辩,吴震律师依据《民法典》及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提交书面代理意见,清晰阐述借贷关系效力、本金认定、逾期利息计算等问题。吴震律师丰富的办案经验使他在面对复杂的案件情况时,能迅速找到应对策略,高效推进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充分采纳吴震律师的核心代理观点,认定原告XX与被告XX之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XX应偿还借款本金二十万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因案涉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且原告起诉时已超过法定保证期间,亦无证据证实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故被告B的保证责任依法予以免除。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被告XX偿还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B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XX承担。结案前,吴震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为案件的判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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