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一位受雇担任非法集资门店店长的委托人,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被诉。涉案金额718万余元,涉及投资人员67人,造成经济损失330万余元,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面临较重刑事处罚。此时,2023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上百件的李鹤律师接手此案。
李鹤律师首先进行全面复盘案件事实的审查动作。他逐页审查审计报告,发现报告中对资金流向的记录存在模糊之处,通过与银行再次核对流水,验证了部分资金并非由委托人直接掌控,这一发现为后续证明委托人在犯罪中的地位提供了关键证据。接着,他仔细比对投资人笔录和同案供述,发现委托人仅为门店执行者,未参与决策、集资款管理及分红,这一异常情况经过与相关证人进一步核实得到验证,确定了委托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显著小于上层人员。李鹤律师凭借执业以来比对过上千份类似证据的经验,精准地从繁杂的证据中找到了对委托人有利的线索,为后续辩护策略确定了方向。
随后,李鹤律师锁定核心减轻情节。他重点审查到委托人系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同时,通过梳理犯罪过程,认定委托人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在审查委托人的认罪态度和退赔情况时,他发现委托人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主动赔偿集资参与人损失、取得部分投资人谅解等关键从轻情节。担任律所刑事骨干律师的李鹤,深知这些情节对量刑的重要性,将其作为辩护的重点。
之后,李鹤律师向法院提交系统辩护意见,结合非法集资案件量刑指导意见,强调委托人主观恶性小、积极挽损、悔罪态度诚恳,请求依法减轻处罚。同时,他积极推动挽损与谅解,协调家属筹措资金,协助委托人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与部分投资人沟通协商,取得书面谅解。
最终,检察院建议量刑2年4个月,罚金10万,经过辩护,法院充分采纳李鹤律师辩护意见,认定委托人构成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和罚金都大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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