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在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昆明xx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XX、云南Xx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因土地一级开发合作产生纠纷。原告称2010年8月成为项目主体,与被告二签订协议成立被告一运作项目,完成开发后二被告未支付管理费及投资回报,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款项及利息等。被告一和被告二均辩称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相关费用不应由其承担。
接手本案的,是2012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汤思骑。该律师在审查案件时产生怀疑,他认为诉讼时效的计算可能存在关键问题。为了核实,他逐页翻看《项目公司设立协议》《保证金返还案件诉讼材料》等卷宗,详细对比其中的条款和时间节点。同时,他制作了《时间轴对比表》,将项目各阶段的时间以及诉讼相关时间清晰罗列。经过仔细查证,他发现案涉债权债务与履约保证金返还事项存在对抗,诉讼时效应自原告在保证金返还案件中提出反诉时(2024年3月27日)起算。
在庭审中,汤思骑律师向法庭出示了整理好的证据和分析结果,与原告方的观点形成正面交锋。最终,法院采纳了该律师的观点,认定原告诉请管理费未过诉讼时效,判决被告云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管理费33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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